第三章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四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同时对评估作作价也是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册资金增大,项目投标时获得更多的中标机会。
综上,注册资本实缴=全额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以更小成本为企业的注册资金完成实缴/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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